第511篇/安置房转让有风险,取得产权证后交易,还需缴纳土地出让金
安置房属个人所有,其集体土地归国有土地之后,方可办理产权证。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合法交易,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没有产权证房屋出售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参与裁定。
安置房办理产权证需要的手续: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查档证明(收原件);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拆迁安置房转让存在一定风险,首先面临的是政策风险,安置房没有产权证,交易会受到限制。其次价格风险,拆迁时的价格和房子交付时的价格,因间隔时间长,价格起伏较大,很容易引起诉讼。再次是人为的风险,“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潜在的制造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进行转让”,因此,如果买卖的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
买卖安置房需要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该房屋具备产权资质,只是没有及时办理,还可以日后再办理,如果房屋本身并不具备产权证,慎重购买。安置房买卖要办理公证手续,才有法律保障,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安置房一旦取得不动产权证,即与商品房一样可以正常转让。
(李松阳20171031FCCF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