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5篇/地方拆迁土政策,有的与法律相违背,要依法维护个人的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强调从制度上约束地方“红头文件”违法行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通过地方“红头文件”违法行政的问题一贯比较突出。“红头文件”从依法行政角度讲应叫做规范性文件,在实施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政策方面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地方“红头文件”与国务院的“红头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那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且在制定过程当中,在决策环节也必须要经过制定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没有听取意见、没有经过集体讨论以及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即使发布也无效。所有面向社会的一些红头文件必须要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地方政府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出台以后,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上级机关备案,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通过审查,如果认为这个文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有权撤销这个文件或者要求改正这个文件。因为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的一些不良后果,制定机关有关领导、有关责任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定期清理制度。为防止行政执法部门拿已经失效的文件作为执法依据,市县政府和部门每隔两年必须清理一次,在清理过程当中凡是发现有问题的,一律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在清理完以后,必须把清理后的目录向社会公布,让老百姓知道这个地方政府现在还在生效的有哪些文件,接受老百姓的监督。
特别是攸关民生的地方拆迁土政策,有的官商勾结,压缩拆迁成本,赶工期只管开发商的利益最大化,不顾拆迁户的合理诉求,不具体征求意见不进行深入协商,草草走过场瞒天过海,一些项目的拆迁政策,往往会在某些个环节与法律相违背,比如先拆后补、程序不合规等等。
利益当事人要熟知国家法律,找到拆迁政策的法律漏洞和违法点,保持据理力争,确保自己的拆迁赔偿权益不被蒙蔽和压缩。
比如,收集拆迁双方的资料,拆方的房屋征收或拆迁公告,房屋拆迁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政府部门对你的房屋做出的法律文书。如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书。迁方的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建设房屋时向有关部门缴纳或被处罚的费用凭证。
有没有证件的房屋,都要对自己的房屋拍照或录像,要从不同角度对房屋全方位的进行拍照或录像,要从远景、近景的角度对房屋进行拍照或录像,特别在拍远景照片或录像时,镜头中除了你的房屋外,还必须有一个不拆的建筑物作为参照物,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防范房屋一旦被违法拆除后,通过照片或录像中的参照物可以清楚的判断出房屋坐落的位置,这对法律维权非常有帮助。
注意法律时效。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过期后,实践中复议机关或法院将不再受理这个案件,这对拆迁户是十分不利的。比如,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如果你认为补偿安置条件不合理,建议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再比如,政府对你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什么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果你不服,建议你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的法律对房屋拆迁做了明确的规定。价格上不得低于当地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下降。这是拆迁补偿下限,但上不封顶,没有设立上限,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协商解决。羊毛出在羊身上,拆迁补偿都是自己应得的利益,所以要慎重签协议。很多拆迁户在重压之下签订补偿协议后想反悔,但现实中是很难行得通的。
还要慎重签收,相关部门送给你的书面资料让签字,证明你已经收到这份书面资料。凡是要你签收的,都是对你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拆迁户要慎重,不明白的问清楚,最好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拆迁协议采用空白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议都是不合法的。
(李松阳20171104FCCF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