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宏兴欺诈 三级法院无偿判决 保德车主百万损失难追偿 - 非常财富


榆林宏兴欺诈 三级法院无偿判决 保德车主百万损失难追偿


【按语】  保德车主百万损失赔偿案,从2009年至今,九年多的时间未能解决。车主王茂荣不仅蒙受了一百余万的营运经济损失,而且饱受屈辱,耗费了巨大的时间和心血。始作俑者正是进行欺诈的榆林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更令人悲愤的是陕西三级审判机构,不能及时为受害人挽回损失安抚民心,而是拖了近十年都没有给出公正的说法。试问一个这样的案子用这么久的时间去做,还有什么现实的意义?这样的案子早已丧尽了人心,怎么可能扶持正义惩治邪恶?

    一个损失巨大是非明了事实确凿的案子,怎么就办成了这样子。只需看看这个荒唐的事例就会明白:榆林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擅自将受害人王茂荣的货车卖掉,明明获款286000元,却要得出248600元的评估价,更不可思议的是最后的执行价竟然是210000元。如果讲公平道义的话,老百姓私下都可以很快解决的事,到了这些所谓的执法者手里却被整得如此面目全非。

    既然法院认定榆林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是过错的责任方,受害人就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但一百多万元的运营损失,法院却没有给出一分一毫的赔偿判决。这样的判决还有什么意义?受害人诉讼还有必要吗?这叫什么法理?客观上分明是支持了宏兴不需进行赔偿。老百姓遇到不平的事,本来想靠执法部门讨回公道,没有料到正是这些执法者把受害者推到了更可怕的深渊。

    一切邪恶,都惧怕阳光的照射!虽然农民车主手无寸铁之权利,但他却始终占领着道义的高地,道义如天,永远不倒,只要把丑恶的乌云拨开,邪恶的一切就会现出原形!

    这不仅仅是王茂荣的一出诉讼悲剧,也许还有更多的王茂荣在心底发出怒吼,执法首先要进入新时代,祖国的蓝天才会更加明朗!(李松阳)



    山西省保德车主王茂荣,被陕西省榆林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宏兴公司)以办理汽车“提档手续”为名骗到榆林,强迫王茂荣偿还与已无干的他人债务,未果,宏兴公司便将产权属王茂荣的汽车扣押、出售。陕西省三级办案法院面对王茂荣合法权益受损的案件,非但没有秉公办案,维护王茂荣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或把损害降到最低程度,而是竭尽地方保护之能事,对照国法断章取义唯其所用,着意坑害这位老实巴结的外地车主。王茂荣在这场自身无任何过错的维权斗争中,已经投入了近十年的经历和十几万元的票子,但逾百万元的营运损失一分也没得到法院支持。说起这事,这位堂堂七尺男子汉、满肚子欺辱、辛酸的他禁不住悲愤落泪。

  

宏兴公司:就要扣你的车


    2009年6月1日,王茂荣经山西省保德县安顺信息部韩建国介绍,以197,000元向王建存购买了一辆陕汽德龙半挂大货车,车号为陕K28681,挂车号为5593。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当时双方约定,由王茂荣付给王建存10万元现金,同时付给王建存已付分期款17,000元,  该车尚欠宏兴公司分期购车款60,000元及最初车辆购买人李飞军通过该车借下的超期借款20,000元,由王茂荣负责清偿。此后,王茂荣一边经营车辆,一边按照双方约定,陆续给宏兴公司分期支付购车款。

    2009年9月2日,宏兴公司负责人电话通知王茂荣,由宏兴公司负责给王茂荣提出转户档案,王茂荣负责清偿最初李飞军借下宏兴公司的借款20,000元。王茂荣带着20,000元现金支付了宏兴公司,办理提档手续时,宏兴公司将王茂荣骗到修理厂将车扣留,强迫王茂荣再清偿李飞军在购买另外两辆汽车时与宏兴公司形成的10多万元欠款,否则,不给王茂荣放行车辆,不给王茂荣提档。王茂荣拒绝了宏兴公司的无理要求。王茂荣与宏兴公司多次交涉无果。 无奈,这位山西省保德县农民在他乡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依法提起了诉讼。


“县官不如现管”:历时三年勉强立案


    榆林市宏兴公司耍无懒,违法扣押了王茂荣正在营运的大货车。作为法律审判机构的法院,人人学法用法守法,维护国法的尊严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判令宏兴公司赔偿因非法扣车,给王茂荣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是他们份内的事,但他们对待此案的态度,却与头顶的国微、肩负的重任大相径庭,他们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玩起地方保护的手段来,处处给王茂荣维权设置障碍,挖掘陷阱,阻滞其依法维权的脚步。 

    王茂荣的汽车被宏兴公司非法扣押后,王茂荣与胜达信息部签订的煤炭运输协议无法履行,违约需支付3000元/日的违约损失。王茂荣认为宏兴公司不会放车,便于车被扣的第三天与吕来锁签订了租车协议,替代他履行与胜达信息部的运输协议。王茂荣于2009年 9月 10日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扣车的宏兴公司返还车辆,赔偿扣车7日的损失10,000元。谁知,这起官司历时26个月,于2011年11月29日王茂荣收到终审判决,法院虽然判决宏兴公司扣车违法,但法院没有判决宏兴公司为自已的过错承担经济损失,王茂荣仅10,000元的车辆被扣损失(1500元/日)法院没有支持一分!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半年后,法院到宏兴公司执行判决,宏兴公司早将该车以286,000 元的价格出售。法院执行“取车”,无车,出售价退还王茂荣自在情理之中,但法院却以赔偿“无价”重新评估。评估车价为248,141.59元,榆阳区法院仅给王茂荣执行210,000元。

    从车辆被非法扣押到非法出售;从286,000元的销售实价到248,600元的评估价,再到210,000元的执行价,王茂荣犹如砧板上的羔羊任人宰割,被宰了一刀又一刀,刀刀见血,令他痛不欲生! 

    王茂荣的汽车被宏兴公司违法扣押,最终把所有权属于他的车也给卖了。真是可恨!王茂荣不忍被非法作践,向榆阳区法院递交索赔非法扣车营运损失的诉状,却被榆阳区法院“依法”拒之门外:“一案不能二立”。         

    王茂荣向宏兴公司索赔非法扣车造成的经济损失,穷尽了办法,在榆阳区法院还是立不了案 。立不了案,索赔就无从谈起。怎么办?几经周折,北京一媒体记者闻讯,出于道义,采访途中顺路来到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就此案要求法院给个不予立案的书面回复,结果,榆阳区法院当天便给立了案。从王茂荣向法院递交诉状到最终立案,他含着泪苦苦奔波了三个多年头。


“县官不如现管”:让你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王茂荣索赔非法扣车损失,前期立案“难”,立案后在法院讨公道“更难”。请看陕西省办案三级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玩的手段:县官不如现管!

    A、榆阳区法院  王茂荣没有了原车辆行驶证等证件,起诉宏兴公司赔偿营运损失时,提供了原车于2009年6月10日与胜达信息部签订的煤炭运输协议书及车被扣之前三个月的营运票据和结算票据,日均收入为1,510元,合计损失为1,646,280元;同时还向法庭提供了“同型号车辆、同时期(车辆被扣押停运区间为2009年9月2日起至2012年11月27日,计1082天,赔偿损失天数为1076天,)的运营收入评估鉴定【(榆林方正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2年3月3日作出的榆方估报号(2012)第35号关于陕K68936挂陕KJ283重型半挂牵引车每日停运损失(1,146.66元/日)的评估意见、山西省嘉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的山西嘉信司鉴(2012)第13号关于晋H31906挂晋HE409重型半挂牵引车每天停运损失(1,306元/日)的评估意见,用来证明被扣车辆陕K28681、陕K5593陕红色大货车的停用损失】,供其参照。对此,一审法院没有理会原车前三个月营运收入的证据;对借用车辆鉴定意见的判决是:“两份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时间与本案扣押时间不符,故该两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B、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茂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是: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王茂荣)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的诉请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因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明涉案车辆停运损失数额的相关证据,上诉人虽在一审中提供的榆林方正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意见书一份,山西嘉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因两份鉴定意见所鉴定的车辆是案外车辆,且上诉人不能证明该两份鉴定意见所鉴定的车辆与本案车辆的载重量、营运里程等计算停运损失数额等因素完全一致,故上诉人提供的该两份鉴定意见不能证明本案车辆的营运损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完全一致”的,唯有本案车辆!庭审期间,王茂荣向二审法院阐述了车辆手续被宏兴公司扣押、无法对本案车辆鉴定的情况,请求二审法院协助对被扣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依法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二审法院没有支持。

    C、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茂荣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请求再审报告。同时,汲取一、二审败诉的教训,穷尽智慧,终于查访到了原车相关资料信息,请求鉴定所依据此资料信息进行鉴定,但鉴于宏兴公司在当地的影响力,更出于地方保护的理念,鉴定所硬是不按当时车辆的实际营运收入出据报告,最终将营运日收入由1,510元压减到615.9元。面对鉴定结论与实际差距甚大的情况,王茂荣也只得忍气吞声。否则,开庭时向法庭交不上损失鉴定报告,连少的赔偿机会也会失去。王茂荣当时这样认为。而实际情况却是:大打折扣的损失鉴定“新证据”,也未得到陕西省高院支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宏兴公司将王茂荣正在经营使用的车辆予以扣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宏兴公司应承担扣车期间的停运损失,但王茂荣提交的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时间与本案扣押时间不符,原审认定该两份证据不能有效证明涉案车辆损失并无不当。对于王茂荣提出,在其申请再审阶段进行车辆停运损失鉴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王茂荣应承担其在判决作出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在申请再审阶段进行司法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王茂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引用的法律条文,是《民事诉讼法》“证据”条款的部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共两款  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款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法律条文是公平公正的,枉法的只是有裁量权的陕西省涉案三级法院的法官,“县官不如现管”! 

王茂荣无辜受“害”,面对苍天,他无助地呐喊:天理何在? 


“县官不如现管”:“宏兴陷阱”深几许


    山西省保德县农民王茂荣在2009年靠借贷款购买了汽车,本想在运输业兴盛期好好赚些钱,过上好日子。谁知,他还没来得及赚钱,便陷入了汽车被宏兴公司非法扣押的官司中。陕西省榆林市与山西省保德县腰庄乡高家沟村相距252公里的路程。王茂荣这十几年间,为了维权,穿梭于保德县腰庄乡高家沟村及榆林市之间,非但没时间务工赚钱 ,还得花钱打官司,差旅费、两次鉴定费、诉讼费等,王茂荣说,“把十几万票子又搭进去了”。他不信“县官就管不了现管”,但他“有理、无过错”的官司一审、二审、再审,赔上钱打,却都败诉了,这是事实。信不信由不得你王茂荣!

    无过错的王茂荣倒赔上钱打官司,泼皮无懒的宏兴公司反倒是“心安理得”不损失!宏兴公司非法扣了王茂荣的车,虽判输了官司,但没损失一根毛,还把非法扣了的车变了现,没担责还倒赚了一把。请问陕西省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民法通则规定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条款在此案中为何不体现、不落实?事实做了最好的回答:在陕西省三级法院,“现管”真是比爷爷还大的爷爷,“县官”是比孙孙还小的孙孙:“县官不如现管”!“娘家人错了也是对的。”

    宏兴公司缘何要跟王茂荣过不去,硬逼着王茂荣偿还与他不相干的他人的债务?到头来,还把属于王茂荣的汽车给卖掉,简直是无法无天!而更荒溏的是,陕西省三级法院竟都不顾法律规定,争相庇护着本地违法制造荒唐事件的宏兴公司!

    “县官不如现管”!地方保护就是依法治国的瓶颈,“现管”眼中没有“县官”,“现管”对“县官”若没有敬畏之心,依法治国永远是空谈。

     因为这场人祸,王茂荣在外、在家都没“脸”。在外,他是有理没有人给他主张,赢了官司赔进了钱;在内,家人又不理解他,因为这事,原本和谐美满的家庭成员间“热闹”成了一锅粥。 

    法律是国家赋予法官为社会主张公平、正义的尺度,也是老百姓行为的准则,维权的依据。法官只有依法办案,才能办成铁案,才能服众,才能惩恶除奸、打击犯罪,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否则,司法不公,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有力保护,必将会给社会埋下不安定隐患,更有人在遭遇司法不公时,会象“张扣扣”一样,用自已的“极端”方式解决自已的问题,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执法部门滥作为酿造的苦果。

    王茂荣坚持维权,期待着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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