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未到庭致败诉被判赔600万,案件成败是以事实本身为依据吗 - 非常财富


第2341篇/律师未到庭致败诉被判赔600万,案件成败是以事实本身为依据吗


    提要:法律还是以事实本身为依据吗,案件居然以律师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又说是以超过一年诉讼时效裁定败诉?这个李律师如果不是个糊涂蛋,能忘记了出庭,竟然写下承诺赔付600万元的损失?这都是极大的疑点。


    日前,一则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深圳代理律师未到庭致败诉,判赔委托人600万!

     案情是这样的:广东佛山市顺德一鳗鱼场建筑物,被行政强制拆除。鳗鱼场承包人林先生对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并索赔,要求赔偿其960万元的经济损失。李律师接下了这个案子,双方约定,风险代理费是事成后获赔款的8%,即:如能获赔960万,林先生另行支付李律师76.8万元报酬。然而法院开庭时,李律师居然忘记了开庭时间。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林先生采取补救措施,重新提起诉讼。但各级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多次驳回了他的起诉。林先生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李律师的失误所导致的,于是多次找到李律师要求赔偿。最终,李律师给他写了一份《承诺书》,自愿赔偿林先生600万元损失。这份承诺书却并没有兑现。

    林先生聘请了一位女律师,将李律师及其所在的律所告上了法院,向他们索赔600万。在庭审现场,李律师所委托的律师辩称,原告林先生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布局,且构建物没有履行报建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两个机关向他发出《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依法拆除。

    但林先生及其律师对此不予认可,强调是强拆行为。他们则强调,如果李律师能亲自出庭,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而且,李律师拿不出其受到林先生施压等证据,也就无法推翻自己写给林先生的承诺书。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律师未能出席关键的庭审违反了合同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这导致了林先生的诉讼被按撤诉处理和超过一年诉讼时效的裁定结果。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李律师及其所在的律所共同赔偿林先生600万元损失。

    然而,这样的结果真的只是因为律师未到庭吗?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白,一个案件的胜败往往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包括事实本身、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以及法官的裁决倾向等等。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自然在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他们的表现并不是决定胜败的唯一关键。

    这名律师未到庭导致败诉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猜测这位律师可能对案件准备不足,或者在关键时刻出现了意外情况。然而,即使律师到庭,能否改变结果也未可知。毕竟,法庭是严肃的法律场所,法官和陪审团都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

    此外,我们不能忽视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在很多案件中,事实和证据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胜败。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败诉归咎于律师未到庭。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律师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他们作为法律顾问,应该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如果律师未能尽职尽责,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那么律师确实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一个案件的胜败不是由单一因素决定的。律师未到庭可能是导致败诉的原因之一,但绝不是全部责任。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这一事件,同时呼吁律师们在代理案件时能够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律师未到庭致败诉 被判赔600万#非常财富道闻天下,上善若水惟和厚生;但愿一切如你所愿,阿弥陀佛!

(此文在百度发布当日阅读量超过10w+ 李松阳2023公历1127《非常财富》第02341篇 阿弥闻道第5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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